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成立于2006年3月3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担保机构近200家。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诚信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尽力为会员单位发展服务,全力为担保行业提升服务。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一是通过不断的自我完善、制度建设,在担保行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凝聚力;二是创新服务,通过抱团增信、形成合力,与银行共同搭建融资平台,成为全国首创,为我省处于成长时期的中小企业保驾护航,提高社会效益;三是借助“两刊一网”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促进会员间沟通交流,加大协会服务力;四是组织开展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和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加大与高校间交流合作,规范行业标准,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形象;五是通过诚信自律、维权服务,提升协会公信力。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Credit and Guarantee Association。缩写ZCG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信用服务及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完善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完善作贡献,促进浙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省级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据其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搭建交流平台,宣传贯彻行业政策法规,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交流行业国内外发展动向。
(二)开展行业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政策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
(四)组织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担保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推动行业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规行约,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提升会员影响力。
(八)开展行业宣传,编辑、出版、发布有关担保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向社会普及行业资讯,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四)对融资担保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融资担保机构相关的其他组织;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守本协会秘密。
(八)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经本协会发函确认后30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担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按规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单位会员同时在行业地位、注册资金、业务规模、品牌影响、经营绩效等方面具有一定条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秘书长也可以聘任产生,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推选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会长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协会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会2021年4月13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各融资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或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协会会员,以及自愿加入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并且倡议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遵守,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构成浙江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是融资担保机构基于合意达成的共同管理契约,对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本着身份平等、彼此尊重、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与客户、债权人、同业机构、其他合作者等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如实披露信息,不释放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对合作中知悉的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不恶意利用他人的善意与信任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审慎判断并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不应承担明显超过自身能力或不具有履行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或恶意转嫁风险。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促进资信评级等级工作,如实向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反映真实情况,不隐瞒实情,不造假账,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妥善处理危机。若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危机事件,或遭遇不可抗拒之事由,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失去履约能力等情形,应本着善意诚信原则,向利益相关方如实、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减少或弥补损失。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促进所在社区的和谐与发展。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被单位辞退、开除或做其他非正常离职处理的,所在单位有义务报告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认缴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3、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各种信息,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基本义务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5、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本着入会自愿原则,各机构在充分了解会员权利和义务基础上提出入会申请。本着“以费养会”原则,加入本协会的各会员单位应每年按时交纳会费。根据协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
会员单位会费: 2000元/年
二、非普通会员
会长单位会费:8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40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会费缴纳时间:以协会通知为准
协会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星支行
帐号:33050161678300000171(内容注明“协会会费”)
请各申请入会单位填写《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入会申请表》(请在协会网站下载http://www.zjxydb.com/)此表填写后请随附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递交至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36号保亿中心B座2701室
网址:http://www.zjxydb.com/
邮箱:zjxydb2008@163.com
电话:0571-88211135
期待您的加入,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