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成立于2006年3月3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担保机构近200家。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诚信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尽力为会员单位发展服务,全力为担保行业提升服务。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一是通过不断的自我完善、制度建设,在担保行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凝聚力;二是创新服务,通过抱团增信、形成合力,与银行共同搭建融资平台,成为全国首创,为我省处于成长时期的中小企业保驾护航,提高社会效益;三是借助“两刊一网”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促进会员间沟通交流,加大协会服务力;四是组织开展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和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加大与高校间交流合作,规范行业标准,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形象;五是通过诚信自律、维权服务,提升协会公信力。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信用服务及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及任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为我省信用与担保事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浙江省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建立信用担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政府意图,促进浙江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政府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701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经政府部门授权,对申请成立信用与担保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四)收集、整理信用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企业发布。建立全省信用担保和企业的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和地区协会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担保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地区业务。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管理规则,并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建立全省信用与担保体系的资金补偿与扶持计划。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人才交流合作,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七)研究信用与担保业务品种开发。
(八)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信用评级等配套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融资担保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设立专门委员会为信用评级、汽车担保、第三方监管、工程履约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在浙江省境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资信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组织;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信用与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运作规范,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四)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五)科研院所、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所属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符合单位会员第(一)(二)条;
(二)热心信用与担保事业;
(三)有较深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协会咨询担保相关的业务情况;
(六)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入会一年及以上会员可提请本协会的理事申请,成为理事一年及以上可提请本协会副会长申请,成为副会长一年及以上可提请本协会会长申请。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九)普通会员中的“行业协会”会员可申请免交会费;
(十)普通会员中的“行业协会”会员可申请列席协会理事会,但无理事会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珍视本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委员会,会长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会长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对协会突发情况,可直接作出决议,如遇到重大事项,需形成决议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协设会长一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
会长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副会长主动申请;
(二)理事会从副会长中提名;
(三)业务指导监督单位从副会长中提名;
(四)上任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
副会长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理事主动申请;
(二)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
(三)会长从理事中提名。
理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普通会员主动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理事会从普通会员中提名;
(三)会长从普通会员中提名。
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单位会员同时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行业地位、注册资金、业务规模、品牌影响、经营绩效等),具体条件由理事会根据行业现状确定;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四)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须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协会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信用与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信用与担保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信用与担保市场秩序,保护信用与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信用与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信用与担保行业是指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与咨询、贷款债务追偿及相关担保业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信用与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与担保职能的各类信用与担保公司或中心等法人实体;信用与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信用与担保机构内从事信用与担保业务或信用与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信用与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守法、公平、诚信、创新。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为执行本公约的监督协调机构。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用与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信用与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办理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尽力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信用与担保业务,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信用与担保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条约。
第八条 鼓励信用与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信用与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九条 自觉维护信用与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信用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信用与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并将其已对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报送的各项报表抄报或通过网络传输给省协会,便于开展信用与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 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信用与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信用与担保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信用与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信用与担保机构的正常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未经按规定批准,擅自跨地区、超范围经营信用与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发挥各级信用与担保业协会作用,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信用与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均有权对执行本公约的监督协调机构在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浙江信用与担保协会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召开的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认缴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3、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各种信息,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基本义务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5、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本着入会自愿原则,各机构在充分了解会员权利和义务基础上提出入会申请。本着“以费养会”原则,加入本协会的各会员单位应每年按时交纳会费。根据协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
会员单位会费: 2000元/年
二、非普通会员
会长单位会费:8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40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会费缴纳时间:以协会通知为准
协会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星支行
帐号:33050161678300000171(内容注明“协会会费”)
请各申请入会单位填写《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入会申请表》(请在协会网站下载http://www.zjxydb.com/)此表填写后请随附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递交至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36号保亿中心B座2701室
网址:http://www.zjxydb.com/
邮箱:zjxydb2008@163.com
电话:0571-88211135
期待您的加入,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