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该收综合费存法律空白

  “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依法治国思维在本届政府中凸显。经济与法从来就是孪生兄弟,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秩序、面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层面的解读,忠实地记录中国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并给国内外企业提供警示性借鉴。

 

  人们因急需资金而到典当行抵押贷款并到期赎回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金融行为,但由于典当行业相关法规不健全,当铺与当户间频发经济纠纷。昨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召开十大民事检察典型案件通报新闻发布会时指出,目前我国典当相关法规对于“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能收取综合费”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部分典当行在当户逾期未偿还抵押本息后仍将当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高昂的综合费。检察院建议相关部门在新《典当管理条例》中增加绝当后典当行不应再收取当户综合费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07年,当户陈先生到裕兴隆典当行进行房产抵押,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贷款76万元,到期后陈先生并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构成绝当。2009年,典当行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综合费。法院判决陈先生偿还本金76万元并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综合费90余万元,不过通过检察院的监督,法院不再要求陈先生偿还远超过本金的综合费。

 

  ■案例分析:

  相关法规规定,典当行综合费主要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组成,目前相关规定中房产典当息费不得超过3.2%/月,负责该案件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庞涛介绍,案中涉及典当行典当费息为2.7%/月,远高于银行贷款5%-6%左右/年的利息,在当户典当期限未到之前,典当行收取当户一定的综合费无可厚非,但在当户逾期未偿还本息后,典当行是否有权利继续收取当户综合费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并未规定。

 

  北京地区某典当行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客户与典当行是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客户不能及时还清贷款缴纳息费,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按理说这家典当行要求客户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综合费也有道理。但是这家典当行的内部公司治理并不完善,以往遇到此类情况,典当行的处理时间最多2-3个月,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一旦发现客户可能还不上贷款,就要开始帮助客户想办法,实在不行才需要走起诉拍卖流程,但这个时间最长也就6个月。如果拖这么长时间,不排除一些典当行恶意拖延时间,至客户需要缴纳高昂息费的嫌疑。

 

  ■检察官说法:

  庞涛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典当抵押贷款中典当行综合费收取时段的规定仍处空白阶段,一分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除典当行和当户签订了合同对综合费进行约定外,若典当行和当户此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典当行不应在典当到期后继续收取综合费。

 

  “绝当后典当行继续收取当户综合费不符合该费用本质功能,服务息费就是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内为当户提供保管当物等服务的费用,绝当后,典当行完全可以通过处置当物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维护典当行利益,从绝当日到当物拍卖完成日之内,典当行不存在保管当物情况,当户不需要支付这段时间的综合费。”庞涛坦言,检察院对典当行收取综合费的时限提出司法建议也是为了避免部分典当行在绝当后恶意拖延时间,致使非法向当户牟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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